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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农民工用合法手段维护权益的成本(独家)
作者: 卢周来 | 2006年09月16日 20:40 | 栏目: 一般分类(173) 点击 | (0)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luzhoulai.blshe.com/post/6/805
点击(2261) 评论(12) 类别(思后) 发表于2006-09-16 09:44:11
最近,关于农民工非法讨薪的报道非常多,也非常令人担忧。《北京晚报》8月21日报道说, 30余名民工因讨要欠款不成,便将天通苑广州发展银行门前的立汤路进京方向封堵达1小时,最后警方将5名嫌疑人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刑事拘留,其余6人也被行政拘留。《新京报》8月29日则报道说,南京也有7名民工因为以非法组织游行想讨回欠薪,而被警方“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刑事拘留。《信息时报》8月23日披露了这样一条消息,河南一民工因为三次以“跳桥自杀”方式帮助受工伤亟待救治的弟弟讨要欠薪,致使当地交通阻塞,而被判劳动教养一年。这些报道都无一例外地说,尽管这些农民工工钱被拖欠值得同情,但他们用非法手段讨薪则一定要付出代价,因此法律是无情的,所以,农民工兄弟应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两年我也一直跟踪农民工问题,积累了不少相关资料。在我的印象中,农民工并不是不懂得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但往往是合法维权的成本太高,才逼得这些农民工走非法维权的途径。新华社曾报道过一件关于农民工合法维权成本太高的典型案例。这篇题为《漫漫追讨之路: 113位农民八万元工钱讨七年》的报道称,江西农民向厦门杏林某糖厂索要工钱过程中,曾于1999年2月将对方告上厦门市杏林区法院。几年之间,几位农民数次往返于江西与厦门之间,花去数万元;然而,最后却苦于一时筹不足3060元诉讼费,他们被迫撤诉。去年5月,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出台了一个研究报告。这份耗时一年半、历经 8省市、解析17个案例、近3万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 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 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
农民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之所以太高,究其原因仍然在于现行的相关制度设置不太合理。法学家梁慧星曾以劳动工资被拖欠为例,说明法律是如何给农民工合法维权制造高门槛的。按现行法律规定,工资债权和企业债权同属于普通债权,一律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未能在2年的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就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在民事诉讼制度之外,还有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雇主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劳动争议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按照最高法院解释,劳动争议仲裁被视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的诉讼权利。更有甚者,按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申请仲裁有效期间是6个月。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如果超过6个月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或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决其败诉,败诉后劳动者不服,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超过15天,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样一来,前述民法通则规定适用于工资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被缩减为195天!打了75%的折扣。再有,即使胜诉,法院也以诉讼时效为由,只保护其6个月工资,且不计利息。这样,理论上讲,对雇主来说,只要拖欠的时间超过195天,赖账目的可以达到。而与此同时,对于企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现行法律却没有更多的办法予以惩罚。这也是少数黑心雇主敢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
所以,强调农民工应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当然是对的,而且我们的社会舆论应该花更大力气宣传这一点。但与此同时,政府更应该做的,则是改革现行涉及到劳动关系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安排条款,以最大限度降低农民工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
就在我写作本文时,新华社8月31日发布了一条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允许农民工直接到法院就工资被拖欠进行起诉,这是一个令人欣慰的消息。我们希望有更多的类似举措,使农民工能够更好地进行依法维权。
夏河年 发表于 2006-09-16 14:28:09 IP:218.87.224.*
将追讨成本打入用工单位。
就支持你 发表于 2006-09-17 00:26:15 IP:58.16.97.*
卢先生分析得很和实际.
这个社会就是增加了好人---也就是遵纪守法公民的生存成本.
比如,一个不守法违纪人对遵纪守法公民行违法之事,是轻而一举的事情,但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要对他们惩罚,却要付出成倍上百倍的成本,往往还不能实现"惩罚违法乱纪者"的效果.
结果是违法乱纪的人"做低成本的坏人,享受高质量的潇洒的生活",反而遵纪守法公民"付出高成本的生存代价,过郁闷压抑的生活"!---这是目前"为法制而法制"陷入的困境!
这个社会就是增加了好人---也就是遵纪守法公民的生存成本.
比如,一个不守法违纪人对遵纪守法公民行违法之事,是轻而一举的事情,但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要对他们惩罚,却要付出成倍上百倍的成本,往往还不能实现"惩罚违法乱纪者"的效果.
结果是违法乱纪的人"做低成本的坏人,享受高质量的潇洒的生活",反而遵纪守法公民"付出高成本的生存代价,过郁闷压抑的生活"!---这是目前"为法制而法制"陷入的困境!
生香 发表于 2006-09-17 11:29:58 IP:218.0.6.*
祝贺卢教授这篇文章荣等精英博客每日经典!
匿名 发表于 2006-09-17 16:50:28 IP:211.166.253.*
卢教授文章中收进精英博客每日经典的有很多篇呢!
生香 发表于 2006-09-29 17:02:59 IP:218.0.6.*
祝愿节日快乐!祝福国运昌隆!
晋熙 发表于 2006-10-01 19:19:51 IP:210.35.74.*
有时候相对于单笔农民工被拖欠的薪水,法院调查判决或仲裁执行成本确实显得高了点,应该大大提高雇主赖账或违约的成本。
一不小心 发表于 2006-10-09 20:28:46 IP:220.205.148.*
卢老师,现在有人说您是“唯一被主流经济学家所承认的非主流经济学家”,您是怎样认为的?
我觉得您千万要小心呀!
这个定位是非常危险的,这是把您放在火上烤呀!因为
非主流的因此会认为您已经被招安了有叛变之嫌
而主流的则始终因您根不红苗不正对您心存疑虑
我觉得您千万要小心呀!
这个定位是非常危险的,这是把您放在火上烤呀!因为
非主流的因此会认为您已经被招安了有叛变之嫌
而主流的则始终因您根不红苗不正对您心存疑虑
孙建军 发表于 2006-10-11 12:55:02 IP:218.98.169.*
说的好!
陈宁 发表于 2006-10-12 19:25:54 IP:61.51.34.*
赞同楼上夏老师的说法!!!
章光辉 发表于 2006-10-13 17:44:29 IP:211.166.76.*
分析入木三分
牧马人 发表于 2006-10-26 12:20:29 IP:218.61.75.*
谢谢!
支持卢先生
blog.163.com/pp1799
支持卢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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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光辉 发表于 2006-10-30 19:28:47 IP:219.159.255.*
我是桐城人,对您的学说早听同乡说起,希望能拜在您的门下听您教诲。




